法律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項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另增規定的四項職責:
1、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2、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3、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4、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另增規定的二項職責:
1、應當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
2、全面客觀地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執法人員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如實反映安全生產現狀以及所有安全要素的變化情況。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含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項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另增規定的三項職責:
1、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2、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3、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另增規定的八項職責:
1、組織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2、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
3、落實安全生產投入;
4、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重大危險源管理、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6、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
7、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五項職責:
1、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標準,保障產品或者工藝設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2、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隱患整改技術措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措施;
3、檢查本單位生產經營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技術問題并及時組織處理;
4、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班組長和現場帶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鹽城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三項職責:
1、布置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檢查確認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工具以及防護用品等符合要求;
2、巡回檢查作業環境、安全設施以及生產系統,及時排查并按照規定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